编者按:明洪武初年编造的小黄册文书,长期不为学术界所知,其实物也不为学人所见。上世纪70年代初,日本学者竺沙雅章首先于日本静嘉堂文库古籍纸背发现小黄册文书并公诸于世,但由于信息阻塞和学科隔膜,这一学术发现没有引起学界应有的重视。近年,随着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上海图书馆藏明代古籍公文纸背文献整理与研究》的推进,上海、四川等地图书馆古籍纸背也陆续发现了一批小黄册文书,陆续发表的研究成果和结项成果之一《新发现古籍纸背明代黄册文献复原与研究》入选2019年度《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标志着小黄册文书的资料价值和学术意义正在得到学界的认可和重视。有鉴于此,我们组织了几位素有研究的学者,围绕中日所藏古籍纸背小黄册文书涉及的若干问题(小黄册文书的新发现、小黄册实施决策的主体、里甲的大小甲、里甲的外役等)再次展开研究,以期推动明初黄册制度、里甲制度和赋役制度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内容摘要:明洪武初年实施的小黄册制度,是洪武十四年在全国推行赋役黄册的试点和基础,但由于传世典籍记载极其缺乏,近年新发现的古籍纸背文书又均为基层文献,有关小黄册实施决策的主体这一问题迄今无人触及。通过梳理明初湖州府、处州府、徽州府、嘉兴府、苏州府、温州府和绍兴府等七个地区推行小黄册的资料和考证明初陈灌在主持宁国府户帖制度试点的起讫时间,可以推知小黄册制度的决策主体不可能是地方政府,一定是作为中央政府的明初朝廷,一定是大明王朝的最高统治者朱元璋。
一、小黄册实施决策问题的提出
明代洪武初年(洪武三年及以前)在部分地区实施的“小黄册”是相对于洪武十四年(1381年)在全国推行的赋役黄册而言。明代赋役黄册和鱼鳞图册对于今人是知名度最高的明代册籍和人户(户口)赋役制度、地籍登录编绘制度,也是明代社会经济制度最典型的两个方面,但是直至上世纪60年代以前,学术界并不知道明代还有“小黄册”。1962年3月,日本学者小山正明先生《关于里甲制设置的年代》一文首次挖掘出了《永乐大典》引述《吴兴续志》湖州府“小黄册图之法”的史料,这也是目前学术界在传世史籍中唯一发现的一次有关小黄册制度的明确资料。1973年,竺沙雅章先生《汉籍纸背文书の研究》一文公布了在日本静嘉堂文库公文纸印本《汉书》纸背发现的洪武三年(1370年)浙江处州府青田县攒造的小黄册残件,这也是学术界第一次发现、第一次知晓明代洪武初年的小黄册还有实物文献留存于世。2015年,笔者主持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上海图书馆藏明代古籍公文纸背文献整理与研究》。在随后展开的走访调查中,课题组先后于上海图书馆(以下简称上图)宋绍兴江南东路转运司公文纸印本《后汉书》和宋刻宋元递修公文纸印本《魏书》以及后来扩展调查的四川省图书馆(以下简称川图)公文纸印本《魏书》残本中,发现了一批洪武初年(主要是洪武三年,个别是洪武二年)浙江处州府青田、遂昌、龙泉、丽水、缙云等县几十种小黄册原本残件,总数达600余叶。这也是国内学术界第一批发现的小黄册实物文献。
随着国内小黄册实物文献发现和整理的推进,我们课题组已经对小黄册进行了初步研究,形成了一批硕博学位论文和研究论文。硕士论文有张恒的《新见明代黄册相关问题研究——以上海图书馆藏三种古籍纸背文献为中心》,博士论文有耿洪利的《上海图书馆藏古籍纸背明初小黄册复原与研究》,研究论文刊出的则有宋坤《明洪武三年处州府小黄册的发现及意义》、耿洪利《明初小黄册中寄庄户初探》和《小黄册所见明初浙东地区民田考略》等。另外,笔者主编《新发现古籍纸背明代黄册文献复原与研究》一书收录有研究小黄册文书的两篇专文,分别是收入第二章第一节由宋坤执笔的《公文纸本古籍纸背所见洪武三年(1370年)处州府小黄册》,包括“日本静嘉堂藏《汉书》纸背小黄册”“上海图书馆藏《后汉书》纸背小黄册”和“公文纸本《魏书》纸背小黄册”三个部分;收入第三章由宋坤、耿洪利执笔的《新发现公文纸本古籍纸背洪武三年处州府小黄册复原与研究》,包括“古籍纸背洪武三年(1370年)小黄册归属地考释”“《后汉书》纸背处州府某县某都第肆里小黄册复原与研究”“古籍纸背洪武三年(1370年)小黄册书式复原及相关问题探析”“古籍纸背明洪武三年(1370年)小黄册所见明初里甲编排原则考略”“古籍纸背洪武三年(1370年)小黄册所见带管户和畸零户探析”和“古籍纸背洪武三年(1370年)小黄册所见寄庄户浅析”,共六节。现在,小黄册文书在国内外图书馆和古籍拍卖市场仍续有发现,我们整理的小黄册文书也很快会出版。预计不久的将来,有关小黄册的研究和再整理很有可能喷薄而发。
但是,从一开始整理小黄册到整理结束再到现在,我们心中一直有一个疑问,明初小黄册实施有十年之久,它应该是洪武十四年(1381年)在全国推行赋役黄册的试点和基础,但为什么除了《永乐大典》引述《吴兴续志》之外,小黄册的直接记载却不见于任何其他史籍?已有学者指出小黄册是在赋役黄册之前试行于江南部分地区,那么,小黄册作为明代赋役黄册的前身,其实施的决策主体是谁?这是地方政府自发行为还是明廷中央政府的统一部署?如果是明廷中央政府行为,那么这是职能部门行为还是出于最高统治者的旨意?这都是研究明初小黄册制度无法回避的问题。
二、从小黄册实施的地域可以推定不是地方政府行为
根据学者研究,涉及明初小黄册实施的地区有湖州府、处州府、徽州府、嘉兴府、苏州府、温州府和绍兴府等地。
关于湖州府小黄册实施的情况,学界已有众多研究成果,此处不赘。这里只想强调一点,《永乐大典》所引《吴兴续志》湖州府施行“小黄册图之法”是传世典籍记载最直接、最明确且唯一的史料。《吴兴续志》称:“黄册里长、甲首,洪武三年为始,编置小黄册,每百家画为一图,内推丁力田粮近上者十名为里长,余十名为甲首。每岁轮流里长一名,管甲首十名;甲首一名,管人户九名,催办税粮,以十年一周。其数分见各县。”明初湖州府有乌程、归安、长兴、武康、德清和安吉等六县,其中乌程县编置的黄册里长“今计图六百七十有五”,归安县“总计七千六百六十六图”,长兴县“共计四百三十四图”,武康县“共计一百六十六图”,德清县“洪武三年定为五百八十九图”,安吉县“今计一百九十五图”。以上归安县“总计七千六百六十六图”记载疑有误,“七千”似为衍文,归安县编为“六百六十六图”较为合理。因此,湖州府六县黄册图相加总数应为2725图。湖州府的人口,《吴兴续志》记载:“皇朝抄籍,六县军户、民户之数,共得户二十二万二百五十六,口九十二万九千二百五十有三。民户洪武九年户二十万七千五十五,口八十八万一千四百二十六;军户洪武十年户一万三千二百一,口四万七千八百二十七。永乐人户二十二万二千八百三十八户,人口八十七万七千五百八十八口。”明初湖州府六县军民总户数220256户,洪武九年民户207055户,洪武十年军户13201户,则洪武九年、十年军民总户数也应为220256户左右。“小黄册图之法”编置是“每百家画为一图”,按照这一原则,湖州府六县军民总户数220256户,在洪武三年应编为2202个左右的图,比照处州府小黄册编置“务不出本都”的要求,湖州府也应与之相同,因此湖州府各县也有“不尽之数,九户以下附正图,十户以上自为一图”的规定,各县必然会出现不足百户的图,因此湖州府实编2725图与六县军民总户数220256户并不矛盾。湖州府不足百户的图至少有数百个。总之,“小黄册图之法”在湖州府所属六县全面实施应无疑问,实施的范围是湖州府六县全覆盖。
关于处州府小黄册实施的情况,这是近年随着上海图书馆古籍纸背所见小黄册文书的发现才为学界所知。与湖州府推行“小黄册图之法”不同,处州府的推行情况不见于传世史籍而仅见于日本静嘉堂藏《汉书》、上图藏《后汉书》和上图、川图分别藏的《魏书》纸背文书。宋坤在“公文纸本古籍纸背所见洪武三年处州府小黄册”一节曾对《后汉书》和《魏书》的纸背文书进行概述,指出《后汉书》纸背文书共计365叶文书,目前根据内容能够考订属于处州府的“3个以上县,10余个都,25个里,513户人户的人丁、田产信息”。其中一里保存人户最多者达93户,最少者也有2户。据耿洪利考证,在25个里的小黄册文书中,属于处州府遂昌县建德乡十五都的有2个里,1里存5叶文书,1里存66叶文书;属于处州府青田县四都的有4里,各里分别存2叶至20叶文书不等;《魏书》纸背文书由3个残本构成。上图藏2个残本,川图藏1个残本。上图藏残本一共计210叶,残本二共计37叶,川图藏残本共计27叶,上图、川图3个残本纸背文书总计274叶。《魏书》纸背文书274叶文书中,有4叶属于台州卫所文书,其余全部属于小黄册。“可以确定,现存《魏书》纸背小黄册,含2个以上县,5都9里,398户人户人丁、田产信息。一里之中,保存人户最多者为75户,最少者仅存一里‘里长甲首轮流图’残叶及该里人丁、钱粮总数”。在9个里小黄册文书中,属于处州府龙泉二都的有1个里,属于龙泉县不知名的某都有3个里,属于处州府丽水县不知名的某都有2个里,属于处州府不知名的某县某都有3个里。对于《后汉书》纸背文书小黄册文书归属地的判定,除了遂昌县建德乡十五都和青田县四都之外,耿洪利还对其中卷75的3叶文书亦即宋坤判定不知名某县某都2个里的小黄册,推断应为“丽水或缙云县小黄册”。对于《魏书》纸背文书小黄册文书归属地的判定,耿洪利在宋坤判定的龙泉县和丽水县小黄册之外,还推断卷88第15叶文书属于缙云县小黄册。
以上《后汉书》纸背文书涉及的处州府小黄册文书计有25个里,其中属于遂昌县建德乡十五都的有2个里,属于处州府青田县四都的有4里,属于“丽水或缙云县小黄册”的有2个里。《魏书》纸背文书涉及的小黄册文书计有9个里,其中属于龙泉县二都的1个里,属于龙泉县不知名某都的有3个里,属于丽水县不知名2个都的2个里,属于缙云县的1个里。《后汉书》和《魏书》纸背文书能够判断出小黄册文书归属地的计有青田县、遂昌县、龙泉县、丽水县和缙云县共5县15个里,仅占全部34个里的44%。据《明史·地理志》,明初处州府领10县,分别是丽水、青田、缙云、松阳、遂昌、龙泉、庆元、云和、宣平和景宁。按照处州府已知实施小黄册的5个县份占全部里数的比例,未能判别小黄册文书归属地56%的另外19个里,也应该会有一部分属于松阳、庆元、云和、宣平和景宁5县。我们虽然无法推断处州府实施小黄册制度与湖州府一样是属县全覆盖,但处州府有相当多的属县推行了小黄册应该没有疑问。
关于徽州府和嘉兴府小黄册实施的情况,这在传世史籍和古籍纸背文书均未见到直接的记载,而是由学者从传世史籍中挖掘出来的间接资料。徽州府歙县和嘉兴府海盐县两县与小黄册相关资料就是由栾成显先生首先挖掘出来的。对徽州府歙县的资料,栾先生在《明代黄册研究》指出:在遗存至今的徽州文书中,《嘉靖四十五年歙县吴膳茔经理总簿》所记“黄册底籍,洪武四年”就是明代黄册始于洪武四年的记载。对嘉兴府海盐县的资料,栾先生在引述王文禄《百陵学海·求志篇》卷1言及海盐县的黄册攒造历史时说:“‘大造黄册年,田在一都者,造注一都,不许过都开除,洪武四年册可查,余都仿此。立法严整,各归原都,则凶荒可验,殷实可定。’这一记载明确告诉我们,海盐县在洪武四年就已攒造了黄册,即,当时已建立了黄册里甲制度。这正可以与其相邻的湖州府在洪武三年所实行的小黄册之法互相印证。”对栾先生有关海盐县实施小黄册的上述推论,夏维中先生《洪武初期江南农村基层组织的演进》一文曾有进一步的补充,认为天启《海盐县图经》卷1《方域篇》第一之一《五之县坊镇乡图》(72页)所记“古之为县者,必先(该字为衍文)分乡而治之……宋元仍之,析都二十有五。而都所辖之里,元以前四十有二者,今增为四百一十二,复并为二百七十九。而宣德中有平湖之析,海盐编里实得一百六十一焉”一段史料,其中的元代以前42里极有可能是宋代旧里,后来的412 里可能是洪武初年类似湖州府“小黄册图之法”改革后的新编里,尔后总里数又从412里下降为279里,则有可能是洪武十四年里甲重编的结果。夏先生的推论有道理,这的确可以作为海盐县在洪武初实施小黄册的“旁证”。
关于苏州府小黄册实施的情况,宋坤在《明洪武三年处州府小黄册的发现及意义》一文指出“根据已有研究,目前可确定曾实行小黄册的地区包括湖州府、嘉兴府、 徽州府、苏州府、处州府等地”,明确将苏州府列入明初小黄册实施的地区。以往学者没有明确谈及苏州府小黄册实施的情况,但有论及明初苏州府里甲制度的。嘉靖《吴江县志》卷一《地理志·疆域》编户条记载:“今五百六十六里。在郭曰保,在野曰图。”此下有小字注称:“洪武二年五百三十里。”乾隆《吴江县志》卷十六《徭役·明代役法》称:“里长五百三十人,每图一人;甲首五千三百人,每图十人。洪武初定制,民十户为一甲,曰甲首。又以丁田多者一户领之,曰里长。凡十甲则一百一十户,谓之一里,编成一图……本县五百三十图,后增一十八图。凡里长五百四十八人,甲首五千四百八十人。按洪武初五百三十图,时城郭六图,乡都五百二十四图。成化中则五百四十八图,时城郭九图,乡都五百三十九图也。”日本学者鹤见尚弘先生在《中国明清社会经济研究》第一章第一节第二目“小黄册图之法”指出,乾隆《吴江县志》卷十六《徭役·明代役法》所说的“洪武初五百三十图”应即嘉靖《吴江县志》卷一《地理志·疆域》的“洪武二年五百三十里”,因此认为吴江县“洪武二年的里甲制已经具备了明代里甲制的标准形式”。虽然乾隆《吴江县志》所称明初里甲制“凡十甲则一百一十户”混淆了明初百户为里的小黄册里甲制与洪武十四年以后的一百一十户为里的赋役黄册里甲制的区别,但嘉靖《吴江县志》所记“洪武二年五百三十里”以及鹤见尚弘所称此即苏州府吴江县洪武二年(1369年)推行里甲制的推论应该可信。根据《永乐大典》所记湖州府“小黄册图之法”和纸背文书所见处州府小黄册原件,可知小黄册与里甲制二者互为表里,实为一体,鹤见尚弘先生推论吴江县洪武二年施行里甲制亦即推论吴江县洪武二年施行小黄册制。所以,夏维中先生据此认为“苏州府吴江县、嘉兴府海盐县可能在洪武十四年以前也实行过类似小黄册图之法的改革”。洪武二年苏州府至少是吴江县实施了小黄册制度的推论应该可以成立,宋坤将苏州府纳入小黄册实施地区的范围应该主要是依据鹤见尚弘和夏维中二位先生的研究。
关于温州府和绍兴府小黄册实施的情况,主要见于竺沙雅章先生《汉籍纸背文书の研究》一文的介绍。该文第44页刊布有静嘉堂藏《汉书》纸背的一件小黄册文书“青田县坊郭里长董均明等状”,文中提到“青田县坊郭里长董均明等承奉本县旨挥该,奉温州府旨挥为税粮黄册事”;第51页提到北京图书馆(今国家图书馆)藏宋刻宋元明初递修公文纸印本《尔雅疏》10卷本和台北“国立中央”图书馆藏公文纸印本《隋书》85卷本与日本静嘉堂文库公文纸本《汉书》印纸一样“同是黄册废纸”,并称《尔雅疏》10卷本是用洪武二年萧山、山阴二县公文纸印刷的,是“当地实施小黄册图之法前夕形成的文书”。
《汉籍纸背文书の研究》内文虽然没有多少篇幅涉及《尔雅疏》10卷本和《隋书》85卷本两书具体内容,但认为《隋书》85卷本与日本静嘉堂文库公文纸本《汉书》印纸一样“同是黄册废纸”,《尔雅疏》10卷本是用洪武二年萧山、山阴二县公文纸印刷的,是“当地实施小黄册图之法前夕形成的文书”。由此看来,竺沙雅章氏似曾目阅《尔雅疏》10卷本和《隋书》85卷本,故有上述判断。
对文书涉及的温州府与青田县的关系问题,目前尚有不明白之处。青田县为处州府属县,原非温州府属县,温州府为何向青田县行文,青田县为何接受温州府“旨挥”,竺沙雅章推断或许是温州府向处州府为首的浙东诸府发送的通告。不管怎样,与温州府并无隶属关系的青田县尚且接到温州府有关编造“税粮黄册”的指令,则温州府所属各县接到过编造“税粮黄册”的“旨挥”也在情理之中。因为竺沙雅章先生没有进一步探究温州府的小黄册问题,我们也没有条件接触静嘉堂藏《汉书》纸背文书,因此无从了解温州府小黄册实施的细节,只是从常理上讲温州府应该推行了小黄册制度。
至于竺沙雅章称《尔雅疏》10卷本纸背文书和《隋书》85卷本“黄册废纸”都是“当地实施小黄册图之法前夕形成的文书”,因为竺沙雅章先生文中没有提供细节,我们同样不了解详情。对北京图书馆(今国家图书馆)藏宋刻宋元明初递修公文纸印本《尔雅疏》,《中国版刻图录(增订本)》第一册目录《尔雅疏》解题称该本“用洪武二年萧山、山阴两县公文纸印”。至于公文纸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内容,解题没有说明。该本因是珍贵古籍,国家图书馆不开放阅览,纸背文书内容笔者无缘阅览,但该本已由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8年6月影印出版,名为《宋本尔雅疏》。据王世伟“序言”介绍,该书底本即国家图书馆藏“宋刻宋元明初递修公文纸印本《尔雅疏》10卷本”影印,可知该书底本亦即《中国版刻图录(增订本)》所称“宋刻宋元明初递修公文纸印本《尔雅疏》”。但影印本只有原书的正面内容,“序言”的介绍也没有涉及纸背文书的情况。从影印本正面内容看,该书共10卷,总计152叶,因原本纸张较厚,只有部分纸叶背面的少部分文字可透墨至纸叶正面,大约集中于前三卷,约在17叶左右。例如卷二第一叶纸背有“沈侄伊妹,陈阿童将韩胜二□□□□”等字,同卷第六叶纸背有“□发便时分韩胜二”等字。这些透墨且能辨识的文字,均无“洪武”年号和“萧山、山阴”之类的地名,也看不到属于明代小黄册和赋役黄册的格式类文字。笔者因没有目阅宋本原书纸叶,故不敢断言该书纸背不存在小黄册文书,只能说所见透墨文字不属于小黄册文书的内容。对台北“国立中央”图书馆藏《隋书》85卷本,《“国立中央”图书馆金元本图录》第119页有书影一帧(图五五之一),称为“隋书八五卷四八册”;第120、121页有介绍称:“卷末有天圣二年敕付崇文院校勘雕造题名五行……此帙楮背间有洪武年号,系以洪武年间户口钱粮公牍纸印。其卷四二至四四凡三卷系抄配。”如果仅据介绍所言“洪武年间户口钱粮公牍纸印”,似有可能是小黄册,但洪武年间除了小黄册还有赋役黄册,因此也无法断定一定是小黄册。网络上的台北“国立中央”图书馆网站“古籍与特藏文献资源”虽列有此书书名却无法打开链接,笔者无从阅读验证,但据有条件浏览过该网站的耿洪利向笔者介绍,该书所见纸背文书约有100多叶,多数为小黄册文书格式,三分之一为卫所文书,小黄册文书中可见有“洪武七年”等字样。由此判断,台北“国立中央”图书馆藏《隋书》纸背文书中的“洪武年间户口钱粮公牍”应是小黄册而非赋役黄册。由于纸背透墨的文字数量有限,目前尚未见到小黄册文书中的地名,暂时无法判断属于何地的小黄册。尽管我们暂时无法验证《尔雅疏》10卷本纸背内容属于小黄册文书和《隋书》85卷本纸背的小黄册文书属于绍兴府,但考虑到竺沙雅章上述观点可能基于目阅过二书,因此不排除二者纸背文书属于小黄册的可能。考虑到山阴县和萧山县在明代属于绍兴府,明初绍兴府推行过小黄册制度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以上我们根据传世典籍和新出古籍纸背文书以及学者的研究,扼要梳理了目前所知明初湖州府、处州府、徽州府、嘉兴府、苏州府、温州府和绍兴府等七府推行小黄册制度的资料。通过梳理可知,从洪武二年或三年开始,湖州府所属六县,处州府所属十县的大部,徽州府的歙县,嘉兴府的海盐县,苏州的吴江县,温州府和绍兴府的萧县、山阴县,都曾不约而同在本地区推行了小黄册制度。这七府,湖州府、处州府、苏州府、温州府和绍兴府当时都属于浙江行省,徽州府和嘉兴府当时都属于南直隶,这说明并无共同行政隶属关系的七府都在同一时间推行了小黄册制度,可证七地推行的小黄册属于跨县跨府甚至跨省的共同行动,绝非各县各府甚至各省自行其是的地方政府行为,一定是在明朝廷统一部署下,着眼全局长远安排而有计划地分阶段、按步骤推行的一项重要的社会经济活动、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经济制度。
三、对户帖试点的认识有助于推定小黄册的决策主体
明初至少有一项著名的制度在推广之前曾经进行试点,这就是户帖制度。
户帖制度的知名度比较高,涉及户帖制度的相关研究比较多。这些研究依据的史料有两类:一类属于传世典籍所见史料文献,一类属于今人所见明初户帖实物文书。传世典籍史料文献较早且广为人知的有两条:一是见于《明太祖实录》卷五八“洪武三年十一月辛亥”条:“核民数,给以户帖。先是,上谕中书省臣曰:‘民,国之本。古者司民,岁终献民数于王,王拜受而藏诸天府,是民数有国之重事也。今天下已定,而民数未核实,其命户部籍天下户口,每户给以户帖。’于是户部制户籍、户帖,各书其户之乡贯、丁口、名岁,合籍与帖,以字号编为勘合,识以部印,籍藏于部,帖给之民。仍令有司岁计其户口之登耗类为籍册,以进著为令。”二是见于《明史》卷二八一《循吏·陈灌传》,称传主任宁国知府期间,“时天下初定,民弃诗书久。灌建学舍,延师,选俊秀子弟受业。访问疾苦,禁豪右兼并。创户帖以便稽民。帝取为式,颁行天下”。
明初户帖实物文书只有数件。2005年第4期《中国经济史研究》发表的陈学文《明初户帖制度的建立和户帖格式》一文曾对存世的明代户帖进行统计列表,所列明洪武户帖共有12件,分别为:第一件嘉兴府嘉兴县思贤乡杨寿六户帖见于盛枫《嘉禾征献录》卷三二《卜大同传》,第二件嘉兴府嘉兴县零宿乡林荣一户帖见于《崇祯嘉兴县志》卷九《食货志·户口》,第三件嘉兴府崇德县张得肆户帖见于乾隆《濮镇纪闻》卷一,第四件南直隶江阴县某人户帖见于《戒庵老人漫笔》卷一《半印勘合》,第五件安徽贵池县杏花村郎礼卿户帖见于康熙《杏花村志》卷一一,第六件开封府钧州密县傅本户帖见于谈迁《枣林杂俎》智集《逸典·户帖式》,第七件徽州府祁门县江寿户帖见于《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总第7期(1985年),第八件徽州府祁门县谢允宪户帖藏于第一历史博物馆,第九件徽州府祁门县谢允护户帖藏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现下落不明),第十件地址户名不详户帖藏于北京图书馆(未公开),第十一件平江某户名不详户帖见于许元溥《吴乘窃笔》的《安民户帖》,第十二件徽州府祁门县叶诏寿户帖残件藏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这12件户帖,其中第一件至第六件和第十一件共7件属于各种史籍转录的明代户帖内容,第七件至第十件和第十二件共5件则属于明代户帖原件的实物。
除了《明初户帖制度的建立和户帖格式》一文所列12件之外,近些年来也陆续有明代户帖的发现,例如吴展《明代户帖的史料价值与版本价值》公布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图书馆善本库现藏有明洪武四年安徽省祁门县十西都住民汪寄佛户帖一件;王振忠《〈新安吕氏宗谱〉中的一份明初徽州户帖》公布了洪武四年歙县吕卯给半印勘合户帖;郑小春《洪武四年祁门县僧张宗寿户帖的发现及其价值》一文从安徽省图书馆藏明代手抄本《(祁门县)吴氏祊坑永禧寺真迹录》发现一件由祁门县十一都盘溪吴氏先人抄录的“十王院民由”,作者据其格式和内容判定是一件《洪武四年祁门县僧张宗寿户帖》;2020年7月14日 “安吉新闻网”刊有张春亮《一份明初“户帖”见证珍贵历史》文章,披露了安吉倪氏《锄经堂谱》收录的一件湖州府安吉县太平乡一二三管民户倪小礼的户帖;吴滔《百姓日用而不知:明洪武十四年后户帖的流传》一文称在康熙《濮川志略》发现濮守清户帖、《史氏吴中文献谱》发现明初苏州府吴江县范隅上乡二十三都西十三图史居仁的户帖录文,但作者怀疑此二件户帖的真实性,其还指出天启《平湖县志》卷十《风俗志·氏族》节录有嘉兴府海盐县原武乡十九都东扇新仓民赵友一户帖的部分内容。以上零星发现的户帖主要是明初文书的抄件,而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善本库收藏的《洪武四年徽州府祁门县汪寄佛户帖》则是原件。如此看来,我们能看到的明代户帖原件至少有6件之多。
明代户帖原件给人印象最深的可能非帖头所载朱元璋白话谕旨莫属,今迻录《洪武四年徽州府祁门县汪寄佛户帖》内容如下:
户部洪武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钦奉圣旨:说与户部官知道,如今天下太平了也,止是户口不明白俚,教中书省置(下)天下户口的勘合文簿、户帖。你每户部家出榜,去教那有司官,将他所管的应有百姓,都教入官附名字,写着他家人口多少。写的真着,与那百姓一个户帖,上用半印勘合,都取勘来了。我这大军如今不出征了,都教去各州县里下着绕地里去点户比勘合,比着的便是好百姓,比不着的便拿来做军。比到其间有(司)官吏隐瞒了的,将那有司官吏处斩。百姓每自躲避了的,依律要了罪过,拿来做军。钦此。除钦遵外,今给半印勘合户帖,付本户收执者。
(《洪武四年汪寄佛户帖》,原件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以上朱元璋白话谕旨内容的要点是:现在天下太平但户口不明,中书省户部应制定有关户口的勘合文簿和户帖,你们户部应出榜告诉百姓,发动地方官登记百姓姓名和人口数量,如实登记的就发给他们户帖,户帖上采用半印勘合的形式。大军如今不打仗了,下一步派他们到各州县乡里检查户口,如实登记的就是好百姓,不如实登记的就法办充军,其中官吏有营私舞弊的就处斩,百姓自行逃亡的依律治罪并充军。如果将朱元璋这一白话圣旨内容与《明太祖实录》卷五十八“洪武三年十一月辛亥条”所载朱元璋的口谕内容和户部的具体措施进行比较,不难发现朱元璋口谕的核心内容与《实录》所记规范化的语体文本“民,国之本。古者司民,岁终献民数于王,王拜受而藏诸天府,是民数有国之重事也。今天下已定,而民数未核实,其命户部籍天下户口,每户给以户帖”基本相合,与户部制定的户籍、户帖的内容形式“各书其户之乡贯、丁口、名岁,合籍与帖,以字号编为勘合,识以部印,籍藏于部,帖给之民。仍令有司岁计其户口之登耗类为籍册,以进著为令”也基本一致。由此可见,朱元璋白话口谕内容与《明太祖实录》卷五十八语体文本实则来源相同。
对于朱元璋白话口谕与《明太祖实录》卷五十八语体文言之间的关系,阿风先生《文书与史料系统》一文曾经在“文书与正史”一节有所涉及,认为“正史的史料来源,主要是文书、实录、国史、典章等。其中最原始的文本则是‘文书’,包括了各种诏令、奏疏与官府往来文书。而实录、国史与典章,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依据这些‘文书’编纂而成的。因此,文书是正史的重要史料来源之一”。至于文书、实录与正史的关系,他举例明代“户帖”称,明洪武三年实行的包括户帖在内的户籍登记制度在《明史》卷二《太祖本纪》很简单,就是“辛亥,诏户部置户籍户帖,岁计登耗以闻,著为令”一句话。而同一件事在《明太祖实录》卷五十八“洪武三年十一月辛亥条”则是如上前引的一大段话,二者比较“可以看出《明史》关于‘户帖’的记载不过是摘取《明太祖实录》的几句话概括而成”。不过,他认为“实录”所引诏令也不是原始文本,洪武四年汪寄佛“户帖”原件保存的朱元璋白话口谕才是“朱元璋颁行‘户帖’诏令的最初文本”。对于文书白话口谕与“实录”文言诏令的差异,他根据明人黄佐《翰林记》卷十一《视草》解释道:明代“凡王言,例先具稿进呈,谓之视草”。明初洪武、永乐时期,颁行诏令,“词臣录圣语,不敢增损”,所以明初出现了很多白话诏令,应该都是皇帝“面授”的诏令,但这些诏令“他日编入实录,却用文”。原始文书在编入“实录”的过程中,不仅语言表达会有改变,而且内容也会有所取舍。阿风先生有关户帖白话口谕与“实录”文言诏令之间关系的分析可信。笔者没有异议。
不过,笔者在此不妨提出一个疑问,户帖原件的朱元璋白话口谕是何时发布的呢?现在我们见到的户帖原件第一句话均是“户部洪武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钦奉圣旨”,似乎白话口谕发布时间是“洪武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但是我们从《明太祖实录》卷五十八“洪武三年十一月辛亥条”内容看到的叙事却是这样的顺序:“核民数,给以户帖。先是,上谕中书省臣曰……”《实录》在记述“上谕”之前特别冠以“先是”二字,明显是追书的笔调,说明“上谕”内容的形成时间是在“洪武三年十一月辛亥”之前,而户部颁布户帖制度的时间才是“洪武三年十一月辛亥”。换言之,朱元璋白话口谕时间在前,户部颁布户帖制度的时间在后(洪武三年十一月辛亥),二者是前后接续相成的两件事,而非洪武三年十一月辛亥的一日二事。
那么,朱元璋白话口谕的具体时间如何推定呢?我们不妨追溯一下《明史·陈灌传》的史源问题。如前所述,陈灌在知宁国府期间,政绩之一便是“创户帖以便稽民。帝取为式,颁行天下”。对于陈灌创行户帖,学界知之较广,但具体何时创行很少深究。陈灌本传不载知宁国府的时间,但《东里文集》卷十四《故亚中大夫宁国府知府陈公之碑》所记较他书稍详,称:“丙午春(1366年),除宁国府知府,阶亚中大夫。下车首询民隐,为兴利除害,增修先圣庙,建学礼、致师儒以教俊秀,士习一新。建祀典、祠坛及驿馆,百废皆举。为条格,革兼并之俗。核欺隐之籍,朝廷取其户帖一事行之天下。”这里明确记载陈灌任宁国府知府的时间是“丙午春”。所谓“丙午”指的是元顺帝至正二十六年(1366年)。据《明史》卷一《太祖本纪一》,朱元璋于元顺帝至正二十四年(1364年)正月“即吴王位。建百官”。二十六年,“十二月,韩林儿卒。以明年为吴元年,建庙社宫室,祭告山川”。可知朱元璋虽早在1364年已称吴王,但迟至元至正二十六年(1366年)的十二月才决定次年启用“吴元年”年号,因此可知陈灌始任宁国府知府的“丙午春”是在至正二十六年之春。
陈灌离任宁国府知府的时间,《明史·陈灌传》同样没有交代,只有“洪武四年召入京,病卒”一句,似乎陈灌洪武四年(1371年)才从宁国府知府离任。实际上,陈灌本传此处省略过甚,给人造成误解。而据《故亚中大夫宁国府知府陈公之碑》所记,陈灌所任宁国府知府的时间只有三年。该碑在记述陈灌种种政绩之后,接着说道:“三年,政化行焉。既得代,当去,百姓耆老壮少,皆有恋恋不忍之意。代者山东鞠腾霄素负才不让,观公所设施,叹曰:‘吾徒当守而勿失也。’是年夏,奉命督军饷诣北平,民胥悦趍事。又明年,还京师,省台达官相知者争欲荐于朝,公皆力辞,遂谒告归省先墓,割田三顷,建祠堂,作义塾,以训宗戚子弟。居无何,被召至京师,未命,卒于旅次。洪武四年某月日也。享年四十有七。”据碑文所述,陈灌在知府任上三年后被山东人鞠腾霄接替。这样算来,他在“丙午春”亦即至正二十六年(1366年)始任宁国府知府,三年任满应该是洪武二年(1369年)春解职。当年夏又“奉命督军饷诣北平”,“明年”亦即洪武三年“还京师”,随后“谒告归省先墓”。洪武四年“被召至京师,未命,卒于旅次”。陈灌在洪武二年春被鞠腾霄接任,这在嘉靖《宁国府志》可以得到印证。嘉靖《宁国府志》卷八上《人文纪上·知府》即称:“洪武中黄荣祖(癸卯年任)、陈灌(政迹见前)、鞠腾霄(己酉年任)。”洪武年号共行用31年,其干支纪年并无癸卯年,因此黄荣祖任宁国府知府的癸卯年只能是陈灌“丙午春”之前至正二十三年(1363年)的癸卯年,而鞠腾霄接任宁国府知府的是洪武二年的己酉年。由此可证,陈灌离职宁国府知府确实是在洪武二年春。
陈灌任职离职时间既已明确,则其在职期间“创户帖以便稽民”的时间也就不言自明,即上限是“丙午春”,下限是洪武二年春。如果再根据户帖实物原件所载朱元璋白话口谕“如今天下太平了也”的内容推断,朱元璋的一席话应是在洪武元年(1368年)八月明军攻占大都推翻元朝统治之后说的,是则陈灌创行户帖的上限时间又可以进一步推定是在洪武元年八月以后。
陈灌创行户帖的上下限时间明确以后,说明他推行的户帖制是根据朱元璋白话口谕首先在宁国府开始的,也说明朱元璋白话口谕的下达时间是在洪武元年八月至洪武二年春之间。总之,在洪武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户部下令全国推行户帖制之前,曾首先在宁国府进行试点,并且这个试点也是由朱元璋本人直接授意进行的。
朱元璋直接授意实施户帖制并安排陈灌首先在宁国府进行试点,然后“帝取为式,颁行天下”推广到全国,对我们推定小黄册实施决策的主体无疑具有启发意义。户帖制仅关涉明代的户籍制度和人口统计制度,远不如小黄册制度牵涉面之广和复杂程度之深,尚且由朱元璋亲自下令、亲自部署、亲自安排试点,而小黄册作为赋役黄册的最初样本和预演,自洪武三年决策、四年开始实施,在轮流十年一周之后的时间应是洪武十三年(1380年),恰好可与洪武十四年(1381年)推行的赋役黄册相衔接,这样一个涉及部分地区试点与全国大面积推广之间有机衔接的问题,涉及十年时间的长期安排和关涉全国所有地区在内的整体性政策实施、制度安排,绝非朱元璋之外其他任何机构任何个人所能左右、所能决策,这一定是也只能是由朱元璋才能作出的最高决策。因此,尽管目前看不到明初小黄册制度实施与朱元璋决策之间的直接证据,但根据小黄册制度的跨省级政区实施和户帖制度在全国推广之前的先行试点,我们仍然有理由相信小黄册的实施决策不会出于偶然,一定是与后来的洪武十四年推行的赋役黄册制度相衔接的整体部署的一部分,一定是出于最高统治者朱元璋的旨意。归根结底一句话,小黄册制度的决策主体不可能是地方政府,一定是作为中央政府的明初朝廷,一定是大明王朝的最高统治者朱元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