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民族国家是现代性的产物。哈贝马斯一方面强调民族国家形成中“民族文化”的构成要素,同时特别强调公民身份和公民参与对政治团结的功能。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哈贝马斯忧虑人类社会陷入霍布斯设想的“自然状态”之中,他通过对欧洲前景的考察认为,欧洲的联合需要吸取民族国家自身二重构成因素的内部冲突,避免文化和身份认同危机带来的融合屏障,同时又要借鉴民族国家团结的某些方式以形成政治整合,这就是通过包容性的参与扩大公共性的交往,形成集体性的生活世界,在此基础上超越不同文化的碰撞带来的认识危机和政治整合的危机。
全球化时代,民族国家在现代世界的地位呈现出一些特殊性,一方面是新的裂变,即新的民族独立性还在继续发生,即有些民族还在寻求新的独立发展;同时由于交通、通讯等技术工具迅速发展,世界的一体性速度还在加快,经济、环境甚至生物科技等问题的全球性属性日益扩展,跨国经济既需要国家层面的维护与支持,同时它的超国家属性又继续彰显民族国家的局限性,所以民族国家作为现代世界的产物,作为人类开启现代化进程在政治领域的基本结构,它的起源和未来前景需要从思想上继续给予关注和必要的清理。哈贝马斯作为当代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他对于欧洲区域尤其是欧盟未来的发展有持续性的考察,我们将依据其文本就其中一些基础性问题展开讨论。
民族国家形成的政治属性特征
哈贝马斯作为当代哲学家、社会学家和政治思想家,对于经济根源问题虽会随文涉猎,但是一向着墨不多,他始终关注的是思想和方法层面的变动以及社会的政治结构理性化重建等问题。从政治体系层面说,他试图通过交往理性和商谈伦理聚焦政治参与与合法性的关系问题,他的哲学论述也与此密切相关,从现实领域看,他对民族国家与超民族国家前景的考察也是立足于此的。他一方面密切关注现代政治国家的合法性问题,同时又从对欧洲当前以及未来前景的考察中将对民族国家的思考整合起来,以其交往理性的哲学依据作出相应的判断。哈贝马斯始终坚持现代性立场,但对后现代对现代的解构和批判,这一方面展现他一贯的“理性主义”的思维方式,同时这种思维方式又十分不同于传统哲学的理性主义。哈贝马斯将现代民族国家视作现代化和现代性的产物,同时他也将对民族国家的超越同样看作这种进程的基本前景。也就是说,民族国家与对民族国家的超越都是现代性的必然延伸,哈贝马斯是如何对此加以论证的呢?我们需要从分析不同思想家对现代民族国家的基本思考开始这个讨论。
1.公民意识与民族意识的统一
首先,现代民族国家的出现是人类在近代开启以后的产物,是现代化和现代性的展现。霍布斯鲍姆指出:“‘现代性’(modernaity)诚为现代民族国家的基本特征。”一般人认为,诸如民族这类术语是一个历史久远的名词,但是霍布斯鲍姆恰恰相反,他认为1884年才是一个真正的时间节点,在此之前,nacion(民族)或者是指一省、一国甚至外国人,但是到1884年,民族的意味才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它不再是单纯的地域性概念,而是有了政治共同体的属性,“政府”一词在过去并没有和“民族”直接联系在一起,“迟至1884年之后,‘政府’一词(gobiemo)才特别跟民族的概念连在一起”。它是“辖设中央政府且享有最高政权的国家或政体”“该国所辖领土及子民,两相结合成一政体”,霍布斯鲍姆认为,有了政体才是民族国家出现的真正表征,而“政府”则是政体的具体存在者和呈现者,因此“由此观之,政府乃是这项定义的基石,享有最高统辖权,且政权普及于国境之内,至少伊比利亚半岛上的国家是如此”。为了强调现代的民族概念是与政府或政治联系在一起的,霍布斯鲍姆罗列了在此之前民族的不同含义,譬如“血缘相连的亲属团体”、作为“外来者”的大型自足团体、享有共通的民风、道德与法律的市民(Burger)等。霍布斯鲍姆这些说法就是试图强调现代意义上即他所认为的与政治、政府和领土联系在一起的“民族”是十分晚近的事情。他认为,要系统地运用这个概念应该从19世纪30年代的“民族原则”开始谈起。民族和国民联系在一起,而国民则和法律、政治上的身份界定联系在一起:
“民族”最重要的涵义,是它在政治上所彰显的意义,这也是大多数文献着力探讨的主题。例如在法国大革命与美国独立革命时代,民族便和“人民”(the people)及国家密切相关,于是“民族国家”和“合众国”(United Nations)的呼声响彻云霄。以美国为例,早年的政治理论喜谈“人民”“联盟”“联邦”“我们的国土”“人民大众”“公共福祉”或“共同体”等等,主要原因都基于避免使用民族一词,因为它容易给人中央集权、一元论和反对联邦各州权利的恶感。然而到了革命时期,“民族”的概念随即被纳入革命建国的浪潮中,以法国为例,“单一而不可分裂”便成为风行当时的民族口号。在当时,“民族”即是国民的总称,国家乃是由全体国民集合而成,是一主权独立的政治实体,因此,国家乃民族政治精神的展现。由此观之,无论民族的组成是什么,公民权、大众的普遍参与或选择,都是民族不可或缺的要素。
霍布斯鲍姆在这里同时强调了两点的统一,即民族国家建构中的政治特性与民族特性二者的复合品格:一是公民权或公民参与,二是民族认同。但是从霍布斯鲍姆的视角看,因为他强调“民族”的政治含义,因此,公民观念及其权利的应用才是其中的基础。在这里,国民、人民和公民是三位一体的概念,当时广泛使用的“人民”(pepole)是一个特定地域之中的公民的集合体。“公民权”才是“人民”构成的要件。霍布斯鲍姆这里特别强调了“革命时代”的特殊性,当然这个“革命”是资产阶级革命,同时他又指出,后来的社会主义者对此持有相同的观点。霍布斯鲍姆这里特别指出,后来19世纪的一些民族主义者才开始强调地域、文化和语言等方面,无论是美国还是拿破仑时期的法国都并非如此。霍布斯鲍姆转述巴雷尔的报告指出,这样就存在着两种民族主义,一种是革命民主派,一种是民族主义派,民族主义派强调民族差异和内部认同,而对于革命派来说,“享有主权的全体公民即等于国家,也构成‘民族’”。他在这一段话结束的注释里又引用J.Helie的话说:“如果指的是与国家的关系,那么就是公民组成的人民;如果指的是与种族的关系,那就是公民组成民族。”
霍布斯鲍姆同时强调了民族国家构成的二重属性,即民族身份的自我确认与内部国民法律和政治特性的确认,后者是在政治结构化之下才能形成的,但是仅仅就霍布斯鲍姆来说,他这里显然更加重视“国民”即民族国家形成维度的政治因素,即人民从传统社会的“臣民”向“国民”身份的转变。这个民族国家形成中的政治意蕴表征着现代民族国家本身的二重特性,一方面它是民族的和地域的,是通过语言、文化认同等方式确认下来的一个文化集团,同时“国民”的政治意识、政治观念和权利特性又具有它自身的普遍性特征。美国研究民族主义的历史学家海斯认为,当代的政治民主主义是民族国家形成的基础性动力因素:“某一些民族主义将脱离政治民主主义的援助而兴,但政治民主主义是会成为最新型的民族主义的大助的。正如卢梭的学说直接使‘人民’决定政体一样,政治民主主义间接使人民得到民族自决之权。”海斯简略叙述了三种他所判定的民族主义:博林布鲁克的贵族的民族主义、卢梭的民主的民族主义和赫尔德文化的民族主义,当然还有柏克的传统的民族主义和边沁的自由的民族主义。他指出,在1789年至1793年这重要的几年中,法国革命者大胆地宣告民族的一统。这个宣告同时强调了两个方面,一是主权归于一个民族,二是他们大胆扫除那些他们认为不合民族统一、有害民族统一的东西,尤其是阶级分别和特殊权利:
他们没收贵族的财产。他们破坏同业联合会。他们废除农奴制度。他们剥夺教会的产业和独立权。他们取消旧省界,他们不承认法语以外其他语言的法律效力。他们降低阶级的地位,把大众的地位提高到“国民”的一般水准上,使一切“国民”都一律成为法兰西“民族”的分子。而且,一切“国民”都同享个人的自由,同负民族的义务。政府是民治和民享的,是民主主义化和民族主义化的。因为政治民主主义和人道民族主义在法国同时诞生;它们是孪生子;他们是人道主义不同然而同时的子孙。
海斯总结了法国大革命中政治思想和行动的根本性转变,这个转变的焦点体现了当时的民主主义和民族主义的统一,即以民主主义为前提的民族主义,这就是国民的权利及其保障的获得、地位的提升、取消社会等级和政府的民主化,同时它又是以一个团体或者民族团体为集体单位的,即有一个政府的权力,它既不是赋予传统君主的,也不是赋予贵族的,名义上全体国民的,但是它是以法国民族为单位的,这个单位既是民族整体的又是个人权利本位之个体的,是与君主专制相对比而出现的。新民族主义与新民主主义在法国的出现不但得到国会议员合理言论的赞助,也得到人民的热烈拥护。海斯指出,就法国革命中的领导者来说,他们大多既是民族主义(民主主义的)同时又是国际主义者,他们有两个主张:第一,欧洲与全世界的民族应当在自由、平等、和平和进步中团结起来,排除专制与特权;第二,主张民族自决,摧毁束缚他们的禁锢。这里面既有普遍主义的价值观念,也有基于民族自决的时代要求,而这种思想倾向的结果是他们将这种冲动推向其他民族和国际社会。但是,历史演进也会发生新的激烈变化,这就是“民主民族主义变成‘雅各宾’民族主义,贵族民族主义变成‘传统’民族主义,不是民主也不是贵族的民族主义变成‘自由’民族主义”。这种历史演变导致了民族主义向两个不同方向分化,即一种是走向超越狭隘民族意识的现代性观念的继续推进,另一种则是走向极端的民族主义,这体现在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的激烈民族对抗之中。
2.政治民族:民族国家构成中的合法性问题
哈贝马斯对现代欧洲和世界发展的分析基于他对民族国家形成中的“团结”尤其是政治属性的考察,同时也基于对民族国家在今天面临的困境的思考,他的看法与上述两位学者基本相近:“自18世纪晚期,由知识分子所推动的民族意识转变,为‘贵族民族’到‘人民民族’的转变创造了前提条件。这种民族意识转变最初发生在城市里,主要是受过教育的市民阶层,然后才在大众中得到呼应,并逐渐发展成为波及所有人的政治运动。民众的民族意识逐渐加强,凝聚成为民族历史上广泛传播的‘想象的共同体’(安德森)。而这种‘想象的共同体’成为新民族集体认同的核心。”这里也同时强调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民族意识的自觉,一个是“人民民族”观念的形成,这二者在欧洲早期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中是二元一体的结构性因素。所谓人民民族,也就是哈贝马斯指出的,现代民族国家在早期的一个积极后果是传统意义上的“臣民”变成了“政治意义上的积极公民”。哈贝马斯说:“如果从结果出发来解释不同而漫长的形成过程,就会发现,舒尔策(H.Shure)所说的‘民族的发现’在从早期现代国家向民主共和国转变过程中起了催化剂的作用。民族的自我理解形成了文化语境,过去的臣民在这个语境下会变成为政治意义上的积极公民。民族归属感促使以往彼此生疏的人们团结一致。因此,民族国家的成就在于,它同时解决了这样两个问题:即在一个新的合法化形态(Legitimationsmodus)的基础上,提供了一种更加抽象的新的社会一体化形式(soziale Integration)。”民族意识的形成构成了民族团结的文化基础,而臣民成为公民则构成政治共同体和法律共同体的根基。
哈贝马斯一方面关注现代国家自身内部的合法性问题,同时他在对欧洲一体化的思考中,也在重新思考现代民族国家内部整合的历史经验。在传统社会中,社会凝聚或团结的要素是多元的,包括宗教信仰、家族伦理或其他被韦伯称为“克里斯玛”的因素等,但是现代民族国家形成过程同时也是现代性形成的过程,也是理性与“去魅化”的历史进程,在宗教信仰和传统的历史政治失效以后,合法化或合法性成为新的政治聚合元素。哈贝马斯就此分析指出,提出合法化问题的原因在于,对上帝的信仰崩溃之后,出现了多元化的世界观,从而逐渐消除了政治统治的宗教基础。这种世俗化的国家必须为自己找到新的合法化源泉。社会一体化问题即社会的现代整合是与都市化、经济现代化、商品交换、人员交往以及信息交流的不断扩大和加速联系在一起的。同时,现代初期的社会等级组织已经解体,民众的流动性和个体化得到加强。这样,民族国家对民众的动员和凝聚需要一个非传统的形式,因此,民族国家通过把公民在政治上动员起来,来回应这两种新的发展要求。已经形成的民族意识,能够把抽象的社会一体化形式与变化了的政治决策结构联结在一起。
哈贝马斯基于他的思想理念,特别强调了民众的政治参与,他说:“这种逐渐盛行的民主参与和公民资格,创造了一种新的法律团结基础,同时也为国家找到了世俗化的合法化源泉。当然,现代国家并不总是通过公民资格来进行社会控制,而公民资格也不再仅仅意味着从属于一种国家权力。这种入籍成员身份随着向民主法治国家的过渡,才转变为(至少通过内部同意)而赢得的有参与政治统治权利的国家公民身份。随着入籍成员向国家公民的转变,成员身份的意义越来越重大,当然,我们必须把其中的政治法律因素与原来的文化因素区别开来。”哈贝马斯始终关注的是,成员身份的内外属性对于民族国家形成及其超越的内在意义,民族国家的未来衰变也是与该问题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这同时也是哈贝马斯作为共和主义的思想家的基本关注点和兴奋点所致。哈贝马斯进一步分析强调,现代国家的建立有两个重要特征,一个是国家主权形成,一个是国家与社会的分化。在此过程中,私人占据了主体自由的核心领域。随着封建主主权向人民主权的转变,臣民的这些权利转变为人权和公民权,即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利。从理想型的角度来说,这些权利除了保障私人自律之外,还保障政治自律,而且原则上是针对每一个人的。哈贝马斯这里特别指出:“民主法治国家就其理念而言,是根据民众自己的意愿和自由意志确立的合法化秩序。根据卢梭和康德的观点,权利的拥有者,同时也应当是权利的授予者。”这里的意思就是,公民权利来自于他自身拥有的立法权,这两者的统一保证了民族国家自身的合法性基础,即公民的自我统治。因此,哈贝马斯强调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也是一种政治团结和政治秩序形成的过程,这种团结的根基在政治层面,“只有当国民转变成为一个由公民组成的民族,并把政治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的时候,才会有一种民主的自决权。但是,对‘臣民’的政治动员要求混杂一起的人民在文化上实现一体化。这一点是必不可少的,有了它,民族观念也就付诸了实现;而借助于民族观念国家成员超越了对于村落和家庭、地域和王朝的天生的忠诚,建立起了一种新型的集体认同”。
哈贝马斯在强调政治团结的同时并没有忘记民族文化意识作为另外一个构成因素,虽然它在后民族结构中又变成一种制约或消极因素,但是它在民族国家的形成中则是必不可少的因子之一。他认为,民族意识为用现代法律形式建立起来的平面国家提供了文化基础,这就是一种公民的团结关系。这样,一个共同体的成员之间形成的约束关系,也就是说,建立在私人交情上的约束关系也就变成了一种新的抽象团结。哈贝马斯认为,如果公民已经获得自我意识,那么它还需要一个东西形成政治共同体,那就是“民族”,否则这种政治法律变革就会缺少原动力和活力,也是一种激情,它的推动性超过人民主权和人权等观念。它由此导致两种公民资格姿态形成,一个是公民权利,一个是文化民族的归属感。但是,他也注意到民族文化意识不强的反例:“相反的例子是美国,它表明,没有文化一体化的民族作为基础,民族国家也可以建立起来,并维持一种共和制的形式。但在美国,扎根在多元文化中的公民宗教(Zivireligion)取代了民族主义。”但是共和主义和民族主义的结合同时带来了严重的问题,其中就是“民族自由”,它和个人自由和国家公民的政治自由之间产生了内在冲突。哈贝马斯由此区分了两类模式,一类是一个民族是由法律建构起来的整体,并且是由公民构成的,在这种国家中公共自律将占据上风,他们会从康德的世界主义的意义上来理解民族国家之间的关系,即权利与义务的均衡性和维护和平;另一种是自然主义解释,将民族视作一种前政治实体,各个民族在国际上就像个人在市场上一样,按照各自利益行事,显然后者的危险冲动将会十分明显。“从1871年到1914年的欧洲帝国主义历史,以及20世纪的民族主义(更不用说纳粹帝国的种族主义)都说明了这样一个痛苦的事实,即民族观念几乎没有加强民众对法治国家的忠诚,反而更多的是动员大众,去追逐那些与共和主义基本原则格格不入的目标”。民族主义的二重性,即构成现代民族国家的基础性根据,以及内部强化所导致的极端主义,同时构成现代民族国家发展中的推动和制约因素。从现代社会的经济、技术发展和流动层面看,民族的属性趋于淡化,但是当下又没有更好的政治结构方式代替它,而这正是哈贝马斯考察当代欧洲发展前景的根源之一。
走向后民族结构的时代因素与政治可能
伴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超越血缘、文化、宗教等前政治特征的国家公民形成了政治意义上的公民民族,公民民族的认同体现在公民积极参与政治交往行为中。但是民族自我认同的特征在这里并没有消失,民族国家概念包含着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之间的紧张,即平等主义的法律共同体与历史命运共同体之间的紧张。由公民组成的民族是民族国家民主合法化的源泉,而由民众组成的天生的民族则致力于促进社会一体化。公民靠自身的力量建立自由而平等的政治共同体;而天生同源同宗的人们则置身于由共同的语言和历史而模铸的共同体中。民族随着时代的发展从文化意义上的血缘民族,发展出政治意义上的公民民族,二者之间有着概念上的冲突。为化解这种矛盾,哈贝马斯提出后民族结构,从超国家层面实现民族国家内部两种基因冲突的化解。首先哈贝马斯看到了民族国家在当代的延续发展及其困境,也看到了在全球化时代中内蕴的新矛盾,他从对欧洲的观察中试图看到局部问题,也试图找到一般性或普遍性的理论。
1.构筑生活世界和包容:多元民族文化与欧洲一体发展的内在冲突与整合方式
20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环境、生态等一系列人类共同问题的出现,无论是在全球层面还是在区域层面都面临着民族国家和超民族社会问题解决之间的紧张。现代公民社会的构成呈现多元化,不再局限于单一的文化民族,但是本土民族固化思维拒斥文化融合,跨国精英、移民等人群也仍然遵循着源民族的生活习惯与文化传统。此时主流民族认同就不能从文化层面上满足彼此之间的团结需求,人们对归属感的需要驱使他们投身亚文化群体,以有别于主流的文化认同实现彼此之间的紧密联系。民族认同过程间,共和主义和民族主义的紧张关系,使其难以包容这种亚文化认同。文化认同的个体化趋势也削弱了民族认同。民族认同与民族主义紧密相关,民族主义与极端思潮的汇合也解构了民族认同。所以,在欧洲呈现的现象就是欧洲联盟的发展与欧洲右翼民粹主义的抬头,这两种对立的思潮同时出现的场景。民粹主义借助民族主义的主张,拒绝承认外来移民的国家公民身份,这种做法窄化了民族认同的基础,难以实现民族国家社会整合的功能,也妨碍了欧盟的团结。
除了现有的民族主权国家之外,欧盟在欧洲也承担着处理欧洲整体事务的重要功能,但是欧盟在政治整合的层面还存在重大差距,哈贝马斯从民族国家层面就认为:“在积极公民地位上,个人能够影响对自身社会地位的民主的改变过程的实际运用问题。只有政治参与权利才能作为公民的反思的、自我关联的法律地位的基础。”[27]但是对于欧盟公民来说,能够发挥其积极公民作用的范围并没有达到欧洲层面,仍局限在各自民族国家层面,人们所遭遇的和参与的事务之间出现了越来越大的差距。欧盟机构中的技术官僚们在超国家层面决策欧洲事务,他们构成了一个超越各民主过程的科层结构,将真正受决策影响的各国人民排斥在决策之外。民主的适用范围没有超越民族国家,作为公众意见交换和讨论的场域,政治公共领域仍然在民族国家范围,没有在欧洲范围形成,并不能实现人民意志的合法化,人权和人民主权原则在欧盟层面没有实现。在此情况下,民粹主义也利用人民对精英的不满,提出疑欧主义的主张。欧洲联盟虽有超国家机构的形式,但是实质上是民族国家的契约联盟,要建成超国家共同体必须形成能够在超国家层面实现社会团结的政治认同。哈贝马斯对当代文化的多元性的冲突有深刻的分析,不仅在区域和世界范围内,人口流动迁徙、大规模的商业活动和社会交往带来了文化之间的碰撞,在民族国家范围内问题同样十分严峻。他指出,现代民族国家建立了新的政治交往模式,从而使得人们能够把握住社会现代化的抽象动力,并用民族意识把摆脱了传统生活语境的民众安排到更加广阔也更加合理的生活世界语境中。如果公民的法律地位与其民族文化的归属感联结在一起的话,民族国家就能很好地履行其一体化的使命。但是今天,民族国家对内面临着多元文化的冲突,对外面临着全球化的挑战,民族国家自身的平衡性和处置能力受到了挑战。
哈贝马斯由此提出的问题是,是否存在着一种替代物,在功能上与有关由公民组成的民族和由民众组成的民族的一揽子方案旗鼓相当?他强调,在早先,一个多少已经一体化的民族,能够为法定的公民资格奠定文化基础。在这种情况下,民主的公民身份成为为彼此承担责任的关键。但在今天所生活的多元社会里,充满了日常生活的惯性,不同文化根基的人们共处一地,它们与一个由同根文化民族构成的民族国家的理想模式越来越远。文化生活方式、民族群体、宗教信仰和世界观等越来越多元化。哈贝马斯对此的焦虑是,如果民族国家呈现失效,而后民族结构或超越民族国家的功能性机制又无法出现,将在世界范围出现霍布斯所指出的置身自然状态的危机:如果不仅民族国家走向终结,而且每种政治社会也随之走向终结,那么,公民将被抛进一个充满无名关系的复杂世界里。在这个世界里,每个人都必定会根据自己的好恶作出自己的选择。焦点是一个完全没有中心的国际社会,其中充满了无数可以自我再生和自我调控的功能系统。正像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状态中的人一样,这些系统相互构成周围的环境。它们不再使用共同的语言。由于个人之间不存在主体间性的“意义空间”,因此,它们彼此遭遇的基础是相互不断地观察,而且它们对待对方的态度取决于自我捍卫的要求。
哈贝马斯就此重新思考民族国家整合经验和教训,他说:“民族国家实现社会一体化的成就是这一史无前例发展过程的先例。所以我认为,正是民族国家这种我们将超越的历史形态,能够为我们走向后民族社会提供某种借鉴。”“一个超越了边界的意志形成过程需要一个合适的语境。为此,就必须形成一个涉及整个欧洲的政治公共领域和一种共同的政治文化。在这样一个超越了民族社会的交往关系当中,由于各种利益长期以来一直都纠缠在一起,因此也一定会形成一种集体的认同意识。”在集体认同语境或价值观念层面,哈贝马斯仍然坚持着他一贯的包括分析民族国家政治认同的思维方式,这就是公民参与,而他基于生活世界理念和不同文化交往方式的理解,又特别强调了循环商谈的理想交往范式。哈贝马斯和其他学者思考不同的特点是,他看到了包括全球化在内各种各样人类的“整合形式”本身都带有双向的功能,即巩固团结和去团结两种趋向。他认为,全球化既有超越民族国家的内在趋势,但是也存在着固化各自民族的可能性,全球化变换了一种方式加强了民族共同体的凝聚:全球市场以及大众消费、大众交往和大众旅游等,使得大众文化的标准化产品传播到了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同样的消费品、同样的消费方式、同样的电影、同样的电视节目和同样的流行音乐,传遍了全世界;同样的波普时尚、技术时尚以及牛仔时尚打动了远方的年轻人,并塑造了他们的心性结构;同样的语言,比如标准化的英语,成为不同方言之间沟通的媒介。西方文明的计时方式使得非共时的一切都实现了共时性。这已经成为大众文化在商业化时代的常态化,但是哈贝马斯认为,这种态势本身既有消除差异的趋势,也有积极分化的可能:这种一体化的娱乐文化不仅席卷了全世界,西方自身内部的差异性似乎因为有了它们而被消除了,以致强大的本土传统正在不断走向消失。不过,大众消费人类学的最新研究表明,抹平与积极分化之间存在着一种辩证关系,值得我们高度重视。不仅如此,即便是家庭组织、宗教团体和城市社区甚或国家或帝国都存在开放和闭合的两种动态结构。因此,边界的相对封闭或松动还不是封闭或开放的决定因素,关键是能否形成共同的“生活世界”,它内部的交往形式是否得到认可与扩大,积极的行为后果是推动和稳固社会交往的前提:“社会关系用网络结构来实现‘功能上的一体化’;这种一体化与另一种一体化之间发生了冲突,这就是集体生活世界的‘社会一体化’,后者依靠的是对主体间共有的规范和价值所达成的沟通,而且,在集体当中还形成了一种共同的认同。”
哈贝马斯认为,观察欧洲演化的历史,无论是现代民族国家形成时期,还是今天在迈向后民族结构的新的历史阶段,流动性带来的动力始终使每一个个体都处于彼此“他者”的认知状态,以主体间交往为核心的生活世界的敞开性造就新的开放和整合:
纵观欧洲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从中世纪中叶以来,这两种一体化形式就一直都在相互渗透,形成了开放和封闭的有序排列,商品流通、货币流通、人员和信息的流通等构成的网络在不断扩大,这样就形成了一种流动性,发出了一种动力,而生活世界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水平视野不管多么紧张,都形成了一个整体,我们在直观上可以感觉到它的存在,从参与者的角度来看,由此不会形成什么互动。市场或通讯网络在不断扩张,也变得不断稠密,这样就激发出了一种处于开放和封闭之间的现代化动力。与“他者”之间形成了许多莫名其妙的关系,对“他者”也有了不同的经验,这样就形成了一种颠覆的力量。多元论不断抬头,破除了家庭、社会以及传统的约束力,从而使得社会一体化发生了转型。每当现代化掀起新高潮的时候,主体间共有的生活世界都会把自己敞开,以便对自己进行重新组织和重新闭合。
在这种持续开放性的过程中,“包容性”具有特殊的意义,它是实现融合的前提条件。哈贝马斯指出:“从规范角度来看,民主过程深入到一种共同的政治文化中,所具有的不是一种排斥意义,不是要突出民族的特性,而是一种包容的意义,这是一种自我立法的实践,它把所有民众都平等地包容了进去。所谓包容,就是指政治共同体对所有的公民都保持开放状态,不管他们有怎样的出身。”另一方面,是彼此承认的政治理念的形成,在多元文化的对话中,彼此承认构成包容和团结的基础:“‘多元文化公民资格’的确立也要求有一系列的政策和管理,它们动摇了已经成为第二天性的公民团结的民族基础。在多元文化社会中,‘承认的政治’是必需的,因为任何一个公民的认同都和集体认同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建立在相互承认的稳固基础之上。个人在生存过程中依附于主体间共有的传统和塑造了认同的共性,这个事实也就说明了,为何在文化发生分化的社会当中,离开了平等的文化权利,法人的一体性也就难以得到保障。”哈贝马斯试图证明,在现代社会尤其是多元民族和多元文化并存的时代,彼此承认、接纳是构成团结的基础,也是政治结构形成的条件,反过来,政治一体性也为相互接纳创造前提,这就是哈贝马斯倡导的通过商谈达成认识一致,并由此提升为政治上的合作。
在对欧洲进行的社会性调查的分析中,凯瑟琳·汤姬丝认为,哈贝马斯商谈论辩强烈地形塑了后民族主义的规范性发展,在现有体系中将参与者(actors)置于了后民族主义发展的中心。这些独立个体的参与者批判性地反思了他们自己的民族集团身份和民族认同,并参与了民主论辩的进程。在这个意义上,规范性后民族主义属于“参与者定向”,将权利承诺的发展根植于从上到下的商谈斗争。一个受访者描述他们的工作是“实际尝试让人们思想上超越身份、民族性和集团主义,实际地展望共同的人性”(作者访谈,布里斯班,2015)。作者并注意到,“从根本上说,我们是一个人的集合”(伦敦,2015)。这里的“我们”是在一个包容性的方式上来使用,而不是那种关联到民族族群中的典型的更加排他性的使用。
2.包容性交往的理论根据
哈贝马斯对后民族结构的思考与期待建立在他的交往和商谈理性的哲学中,他把“责任”或“合作”置于正义概念之中,使它成为以共同的道德性前提为纽带的正义概念中的有机构成:“如果我们把正义解释为对所有人都同等有效的善,那么,道德当中所蕴藏着的‘善’就构成了正义与团结之间的桥梁。因为普遍主义的正义也要求,一个人要为其他人承担责任——一个人甚至于要为陌生人承担责任,尽管陌生人是在一个完全不同的环境中养成自己的认同的,而且是在一个迥然有别的传统中形成自己的自我理解的。正义当中的善提醒我们,道德意识受制于道德个体的自我理解:道德个体知道自己属于道德共同体。凡是在一种交往生活方式当中得到社会化的人,都属于这个道德共同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个体彼此之间期待着得到平等对待,但前提在于,每个人都把其他人当作是‘我们中间的一员’。由此来看,正义同时也就意味着团结。”
哈贝马斯的团结观念建立在他的社会行为的互动观念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他所不接受的一个先验的实践理性的基础上,这是他与康德哲学的根本性差异。哈贝马斯说:“我把‘社会行为’和‘互动’当作一个符合概念加以使用它们可以用行为和言语这样的基本概念来加以解释。在以语言为中介的互动中,这两种行为类型是相互联系的。”“互动可以说是如下问题的解决:多个行为者的行为计划如何才能相互协调起来,从而使他者的行为与自我的行为相互联系起来。”哈贝马斯从来不把个体的社会行为看作单纯的个人自发性行动,而是自始至终看作“社会性”的,所谓社会性的就是互动的,是人际交往之中的,因此,“一旦行为者只能从互动的角度,也就是说,只能依靠至少一个他者的行为(或非行为)来完成他的行为计划,行为协调的问题也就出现了。自我的计划和行为与他者的计划和行为相互联系的方式不同,所产生的以语言为中介的互动类型也就不同”。在这里,个体行动的互动是社会存在的前提,也是社会结构化的前提,如何将社会规范化,需要从考察人的互动行为入手,同样就要考察人际的协调和整合方式。
罗尔斯和哈贝马斯都承认现代社会的恶多元性现实,即民族、种族、宗教等多样性事实,王晓升认为,就文化存在多元论的现实,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的分析方式是不同的,“于是对于他(罗尔斯)来说,道德、宗教、形而上学完全是多元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这些相互冲突的文化观念是无法把社会整合起来的。法律和政治制度承担者前所未有的社会整合负担”。哈贝马斯试图修正道德所具有的的社会整合功能,或者说试图将道德与法律共同发挥的功能展示出来,王晓升指出:“哈贝马斯认为,道德和社会生活之间存在着一种语用关系。这就是说,道德不是直接用来约束人的行为的,而是通过人们对于道德规范的正当性的认同而调节人们之间关系的。那么,道德规范怎样才能具有正当性呢?在哈贝马斯看来,这要依赖于人们之间的商谈。”因此,哈贝马斯不是直接通过设定实践理性的规范来约束或构造社会和政治的团结,而是试图通过对道德正当性的商谈论证达成一致性,并使这种论证本身构成人们整合的惯性,并为道德和法律整合创造更加稳固的前提。
哈贝马斯的理论根据并不限于他借鉴胡塞尔等现象学家和实用主义以及语用学而来的交往理论,同时他在政治思想方面主要借鉴了康德思想。康德在《永久和平论》中,提出了实现世界永久和平的方案。这一方案中的部分主张对解决民族国家的困境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哈贝马斯结合时代的发展变化,对其进行了继承和发展。为实现永久和平状态,康德提出国家自愿组成国际联盟。永久和平第二项正式条款,国际权利应该以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为基础。这一和平联盟是国家自愿联合而成的,倾向于永久和平、强大而开明的民族共和国作为联盟结合的中心点,其他国家都与中心国家相联合。这一联盟并不是要获得什么国家权利,而仅仅是要维护与保障一个国家自己本身的,以及同时还有其他加盟国家的自由,却并不因此之故需要他们屈服于公开的法律及其强制之下。可以看出国家联盟要维护成员国家的自由与和平,但是在国际联盟中国家仍任保持着独立性,不需要像国家公民一样屈从于上级权力机关的公共强制法律。在国家间永久和平的先决条件中,康德提出了尊重和维护民族国家主权的两个条款。这是受其所处时代的影响,彼时民族国家刚刚建立,没有现在的危机征兆,因而国家联盟只是国家组成的联盟,没有规定成员间诉诸彼此的权利,更没有建立超国家组织的需要。
为维护国家独立和主权,康德一方面保留解除协议的权利,另一方面为维护永久和平的联盟,要求所有成员都应意识到自己有义务将国家利益置于共同认可的原则之下。康德将国际联盟能够存续寄托于成员国家的道德自律和自我约束。哈贝马斯认为在自由联盟如何确保其联盟成员国的自由与平等的问题上,康德过分依赖无法确定的国家的道德自律,没有预想到国家与国家联盟之间可能会出现的利益冲突。哈贝马斯认为如果没有强制性的国际法,一个国家的自由和平等就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哈贝马斯诉诸法律、诉诸强制、诉诸具有操作性的体制、诉诸暴力手段,使自由国家的联盟成为具有“建构性” 的全球治理实体。除了民族权利和国际权利之外,康德还提出了第三种权利,即世界公民权。世界公民权利以普遍友好为其前提。由于地球表面是一个球面,所有人类都对地球表面拥有所属权,所以人类应该相互包容。因此一个陌生者并不会由于自己来到另一个土地上而受到敌视的那种权利。这种陌生的外来者的权限继续延伸,是世界各部分以友好的方式进入和平交往关系,最后公开合法地把人类引向世界公民体制。世界公民权利是“公开的一般人类权利,并且也是为永久和平而对国家权利与国际权利的不成文法典所作的一项必要的补充”。
康德的永久和平和世界公民思想诞生于当代世界文化多元化发展之前,也是在这些文化的交融碰撞之前。多元族群和文化的共存,催生了当代“承认政治”的理念,这也是哈贝马斯理论形成和对话的一个重要侧面。随着多元文化的发展、身份政治的兴起,边缘群体开始捍卫自身的文化、语言、宗教,要求获得主流群体的承认和平等地位,提倡对少数或边缘化群体优待或补偿的方式实现平等的目标。以群体的方式要求获得承认是追求集体的权利,这与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西方民主法治国家权利体制相悖。那么建基在个体主义基础上的权利理论可否容纳强调群体认同的有关承认的斗争?查尔斯·泰勒提出了他的应对之策。他在《承认的政治》中提出了平等承认的政治的两种模式:普遍主义政治与差别政治。普遍主义政治基于所有人都同样值得尊重的理念,确保每个人都值得尊重的是全人类共有的普遍潜能,普遍主义政治要求以一种无视差异的方式对待他人。差异政治的基础是一种普遍的潜力,即形成和定义一个人自己的身份的潜力,作为一个个体,也作为一种文化。差异政治要求认识甚至培养特殊性。前者指责后者违反差异性原则。差异性政治指责普遍主义政治通过强迫人们进入一个对他们不真实的同质模型来否定身份。普遍主义政治的无视差异的价值中立性原则,实际上是一种文化霸权的反映,其结果是只有少数民族文化或受压抑的文化被迫采取异化的形式。所以,表面上公正和无视差异的社会不仅是违背人性的,而且其本身是高度歧视性的,尽管这种歧视往往是以含蓄的和无意识的方式表现出来的。泰勒认为普遍主义政治对平等认可的要求超越了对所有人潜在的平等价值的承认,会产生严重问题。他支持差异政治,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对基本权利加以限制,以保障受到威胁的文化生活方式的平等地位,但无法证明为维护自身特殊性所提出措施的合理性。
哈贝马斯认为个人权利理论能够做到对文化差异的包容。“得到正确理解的权利理论所要求的承认政治,应对维护个体在建构其认同的生活语境的完整性”。哈贝马斯以女权主义的历史表明改变法律范式势在必行,应该以一种程序主义的法律概念,使得公民在公共讨论中阐明关于平等的理由。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是同根同源的,平等公民的私域自主只有在他们积极行使其公共权利时才能得到保障。承认的问题在个人主义的权利理论内部就能得到解决,不需要再引入集体权利。
哈贝马斯在分析现实背景和理论基础后提出了后民族结构理论。哈贝马斯用推动政治公共领域的形成证成后民族结构的合法性,在政治公共领域中,人民经过平等地交流、讨论,形成共同意志并上升为公共意志参与决策。哈贝马斯提出建立超国家共同体,实现个人政治身份和文化身份的和解。在现实世界中是对欧盟进行改造,通过实施欧洲宪法、建成欧洲政治公共领域和欧洲公民社会实现欧盟真正的一体化。哈贝马斯的理论本身虽然存在商谈理想化的不足,但后民族结构理论确实提供了一种新的世界整合方式或思考方式。
克里斯蒂娃在她的《我们的他者》中展示如何通过欧洲路径走向一个天下主义社会,对于多元民族性和种族性的成员来说,内部的不同——承认社群不同一而且多样性,而且个体分享了人工建构的民族的、宗教的和个体认同的另一面上的人之相似性——经验了西格蒙德·弗洛伊德所称之为的“神秘”,和克里斯蒂娃的“我们自己的他者”。天下主义看到一个“悖谬的共同体”,按照克里斯蒂娃所说,即“由他者构成,他们与自己和解,他们认为自己即他者”。哈贝马斯的理论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世界主义思想,但是有其相关性的特征。因此,在处理与“他者”关系上,他的思想是有建树的,如果说,哈贝马斯的理论兼有世界主义和跨民族主义的复合倾向,那么引用下面一句话作结也是大体合适的:“天下主义和跨民族主义是相容的,它们都消解民族国家的狭隘性。它们相信多样性和单一性,地方性和全球性,全球经济是地方的也是跨民族的。天下主义和跨民族主义者都渴望成为两个世界的桥梁,这样他们的目标就是统一的了。基于一个人自己的民族认同的意识,他可能感受到全球公民的观念,以及作为所有现存的种族、民族和文化认同的总体的他或她的全球意识。”
从严格角度说,哈贝马斯将民族主义的团结和后民族结构的团结方式作了相关性的分析考察,这个考察的根基在他的民主团结的概念中,当然也在他的交往理性观念中,我们应该通过对该问题的思考,继续关注当代世界跨民族、跨文化的问题,进一步拓宽相关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