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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新平:不断提升河北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2023-04-10 15:30   来源:河北经济日报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也提出要求,大力提高基层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对于提升我省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打造平安河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推动党建与基层社会治理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党的领导的最大政治优势,把党的建设作为贯穿基层社会治理的一条红线,确保基层社会治理的正确方向。推动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推进村级党政实质性融合,将社会治理与经济发展等通盘考虑。推动党组织有效嵌入各类基层社会组织,按照“应建尽建”原则,推进“两新”组织、商圈市场、新建住宅区、农民工聚集地的党建覆盖,把党的建设延伸到社会最小单元。采取在职党员回社区报到、在网格和楼门中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在辖区建立联合党委等形式,使得在职党员参与有平台、有渠道。

扎实推进公民法治素养提升。把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与推进基层依法治理等实践活动有机结合,把提升法治素养的基本要求融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意识。加强普法工作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调解员队伍专业化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全民普法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一村一法律顾问”“一村、社区一警(辅警)”“一乡一法庭”工作制度,引导群众依法维护权益;充分发挥警官、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干部、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特长,打通司法服务“最后一公里”。不断丰富普法宣传形式载体,大力推进“互联网+普法”建设,开展更多互动式、指尖式普法;提升新媒体普法成效,巩固新媒体普法成果,持续打造新媒体普法品牌。加大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依法行政示范机关等创建活动力度,实现普法与依法治理、法治创建深度融合。

加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供给模式,引导和支持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加快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等各类法律服务资源,促进资源共建共享,基本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全面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推进“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积极构建电话热线、网站、微信、移动客户端为一体的法律服务网,提供覆盖全域、普惠均等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乡镇法庭建设等诉源治理实践,加快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两个一站式”建设,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的基层诉讼服务体系。

完善多元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机制。进一步发展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优化人民调解队伍结构,推动公证、仲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参与化解纠纷。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积极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向环境污染、征地拆迁、劳动争议、食品药品安全、互联网、旅游、保险、金融、校园、商会、房地产等矛盾纠纷多发领域拓展,推进河北调解模式创新发展。加强资源整合,推动公证、仲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参与化解纠纷;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进一步加强资源整合,推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落实,实现矛盾纠纷解决联调互通,为群众提供多元便捷的调解服务。

发挥智治支撑作用。打造数据驱动、人机协同、跨界融合、共创分享的智能化治理新模式,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由“经验决策”向“大数据决策”转变;加快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打通数据壁垒,建立各部门各层级信息互联互通,权责清晰,畅通沟通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政务基础数据库,建立公平合理的权益分配机制;推进智能治理深度应用,打造智慧党建、智慧安防、智慧家居、社区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智慧社区平台,提升社区管理服务精细化精准化水平。

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深化乡镇、街道管理体制改革。做实“用人权”,通过赋予街道(乡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协调指挥权考核评价监督权、人事考核权和征得同意权,使街道(乡镇)牵头处置权得到落实。强化自治基础作用。依法保证村民委员会和社区行使自治职能,把纠纷调解、公益慈善、邻里互助等纳入村、社区群众自治内容;依法确定乡镇、街道与村、社区的权责边界,将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等村、社区协助行政事项剥离出去,建立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机制,切实减轻村、社区群众自治组织负担。加强基层社会治理队伍建设。进一步营造尊重人才、关爱干部的社会氛围,打造基层干部安身安心安业的工作环境;把机关“瘦身”和基层“强身”结合起来,利用机构改革把市县区机关干部下沉到乡镇、街道,把乡镇、街道干部下沉到乡村、社区,充实基层服务和管理力量;把村(居)民直接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居委会干部、村(居)小组长、村(居)民代表队伍抓好抓实;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全面开展专业化培训,提升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