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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威:荀子教化思想的内在理路

2021-09-07 09:0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荀子尊孔崇礼,早在《史记》中即与孟子并传,同为儒家表率。然而,荀子立性恶”对孟子之“性善”大加攻讦,正可谓“取舍相反不同,而皆自谓真孔墨”(《韩非子·显学》)。自唐代韩愈以来,孟子渐成儒家正统,“孔孟之道”几乎成为儒学的代名词。宋儒乃至“当代新儒家”对荀子皆颇有批评,程颐言道“荀子极偏驳,只一句‘性恶’,大本已失”(《二程集·河南程氏遗书》卷第十九),堪称典范之论,此一系后学亦多附和。“大本已失”旨在说明:荀子不承认人性先天具有对于“善”的良知”,就会丧失至善成圣的道德根本,使“人人皆可为尧舜”(《孟子·告子下》)不具普遍必然性。但是综观《荀子》,却不可如此轻斥,其中关涉到一个重要的伦理学问题:道德(在何种程度)是先天的,还是习得的?

 孟子所谓“性善”,是说人天然具有向善的本性,“犹水之就下”(《孟子·告子上》),“性”即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在荀子看来,“性”是人的自然状态,其本身无所谓善恶,此义同于告子;“善”或“恶”是社会的价值判断,是从社会的“治”或“乱”来说。荀子所谓“性恶”,并非说人性直接就是“恶”,而是说人性中生而有之的利欲倾向,如果放纵随顺而不加节制,就会导致社会暴乱这一“恶”的结果。荀子所谓“伪”,也不是与“真诚”相对的“虚伪”,而是指“可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即习得的、人为的。所以,“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的真正含义是:如果“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就会“乱理而归于暴”(《荀子·性恶》),进而导致“争则乱,乱则穷”(《荀子·礼论》)这一“恶”的结果;因此需要通过“文礼隆盛”(即“伪”)来节制人性中的“情”“欲”,进而实现“致顺而治”(《荀子·正论》)这一“善”的结果。进一步考察荀子立说的历史语境可知:荀子言“性恶”,主要还是针对自身所处战国时期纷乱的社会状态,即“今人之性恶,必将待师法然后正,得礼义然后治”(《荀子·性恶》)。既然“恶”的结果已经产生,则必须通过礼义法度来实施教化、节制人性、矫正纷乱,使社会复归“治”的状态,即“明分使群”(《荀子·富国》)的社会治理架构。

 孟子认为,“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在于人先天具有内在的“善”,所以说“由仁义行,非行仁义”(《孟子·离娄下》),也就是说,人的道德践行是由内而外的;与其不同,荀子认为,人与禽兽的区别在于“人能群,彼不能群”(《荀子·王制》)。“群”表明社会交往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要和实现方式。“分”则能保障“群”的稳定运行,也就是社会群体的职业分工和等级分层,而且在古代社会中职业和等级往往关联在一起;同时,“分”又要依靠“礼”(以及“法”)来维系,即所谓“分莫大于礼”(《荀子·非相》)。需要指出的是,“礼”“法”的区别在于教化对象不同:“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荀子·富国》),这又是在“分”的基础上明确了礼义法度的应用范围。可以说,荀子提供的社会治理方案是:制礼(起伪)—明分—使群。

 虽然荀子特别强调“群”(即人的社会性),但他毕竟没有社会契约式的立法思想,因此就要面对一个理论上的难题。一方面,他认为“凡人之性……其性一也”并且“性不能自美”,所有人的“性”都同样含有导致“恶”的利欲倾向,并且不能依靠人性自身来完善,那就只能依靠“礼法”来化导、规制,从而实现“成圣”的道德理想;另一方面,他又说“凡礼义者,是生于圣人之伪”(《荀子·性恶》)以及“礼莫大于圣王”(《荀子·非相》),“礼法”生起于“圣人”或“圣王”的人为所制。如此一来,习礼成圣、圣人制礼,“圣人”和“礼法”的生成关系构成了循环悖论。当然,在实践上并没有这个问题,因为荀子所说的“礼”就是现成既有的“周礼”,只需通过“始乎诵经,终乎读礼”的“复礼”学习,进而实现“积善成德而神明自得,圣心备焉”(《荀子·劝学》)的教化目的。同时,荀子既讲到“习伪”而成为圣人,又讲到圣人能够“起伪”,这就保证了“礼”的生生不息的更新发展。可以说,荀子提供的个人修养方案是:学礼(习伪)—积善—成圣。

 还需处理的一个问题是,外在的礼法如何成为内在的道德?荀子的答案是,“心”先天具有内在的认知能力,“仁义法正有可知可能之理”,而人“皆有可以知仁义法正之质,皆有可以能仁义法正之具”,礼法是“可知”,人心是“能知”,如此一来,“涂之人可以为禹”(《荀子·性恶》)。礼法教化就成为荀子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核心。

 综上所述,荀子的学说,起于“性恶”勿“从”、行于“化性起伪”、治于“明分使群”、成于“圣王之制”,具备一套完整的教化思想。按照其内在理路,普遍具有认知能力的人,在人类社会交往实践中,作为能动的认知主体,无需先在的道德本体,也可以实现为道德主体。后人对荀子作出“大本已失”的批评,原因在于已经接受了孟子的先天道德观,只是对荀子的外在批评,而非内在批评。孟荀之争,并非学理之争,而是立场之争,即孟子“道德本体—道德主体”和荀子“认知主体—道德主体”两条不同的道德教化路线。

(作者系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