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财综〔2016〕28号)文件要求,《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具体目录附后)已通过财政厅审核同意,现予以公布。
院有关部门应根据指导性目录所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内容,有效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效率。凡列入指导性目录并已安排财政资金的事项,应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规定。
附件: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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