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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2019-06-06 10:11   来源:本站

(2019年6月3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河北省社科联。英文名称:Hebei Federation of Social Science Circles,缩写为HBSSC。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河北省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以全省性哲学社会科学学会、研究会和设区市社科联为主体的联合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与团结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团结和组织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基本任务

(一)依法对本会所属团体会员及省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二)推动和组织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推动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倡导学术活动规范;

(三)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

(四)组织编辑社会科学研究与普及的图书、期刊、资料;

(五)依照省政府授权负责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组织工作;组织评选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青年专家;

(六)推动社会科学单位、理论研究机构、实际工作部门之间,以及社会科学界与自然科学界之间的联系与协作,加强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科学界的联系;

(七)组织开展决策咨询服务活动,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供智力支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兴办社会科学公益事业;

(八)维护团体会员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其建议、意见和诉求;

(九)承担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十)符合本会职能和社会责任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依法成立并承认本会《章程》的全省性哲学社会科学类社团和设区市社科联及有关哲学社会科学组织,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推选出席本会代表大会的代表,推荐本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二)根据本会和团体会员的章程,依法开展活动;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四)向本会申请开展学术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

(五)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参与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向本会提供学术信息、资料和科研成果;

(四)向本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本会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或者不按本会宗旨开展活动,本会可以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顿、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四章 组 织

第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是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出席会议的代表,主要由各团体会员根据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分配的名额推选产生;部分代表由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组织程序与有关部门民主协商推选。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

第十条 代表大会职责

(一)审议、批准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本会委员会;

(五)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本会委员会领导本会工作。本会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十二条 委员会职责

(一)选举产生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组成常务委员会;

(二)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三)听取年度工作报告;

(四)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五)通过民主程序增减和调整部分委员;

(六)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增减或调整,由推荐单位提出意见,报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委员的增补、调整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提请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职责

(一)召集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

(三)筹备召开代表大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向代表大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审议批准团体会员的接纳、退出或除名;

(五)研究决定本会重要工作及重大事务。

第十六条 本会日常工作由本会工作机构负责。

第十七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设立学术委员会及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省财政拨款。接收社会组织、个人的赞助和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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