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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会科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实施办法

2015-07-15 15:36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推进信访举报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纪办发[2005]1号)和《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该办法。

第二条 我院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其他公民、法人、组织认为本院院属各部门的党组织、党员及行政监察对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党纪、政纪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向纪检组、监察室举报。

第三条 信访举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格按照党章、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坚持保密原则,维护当事人民主合法权益;

(四)坚持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疏导相结合。

第二章 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网络、信函、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

第六条 提倡实名举报,纪检组、监察室对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要认真对待,认真办理。

第七条 受理信访举报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2.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3.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信访举报人享有如下权利:对党组织、党员及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 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对受理部门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 出检举、控告;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部门给予保护。

第九条 信访举报人应当履行的相应义务: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十条 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单位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等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章 受理

第十一条 纪检组、监察室接到信访举报事项后,应当根据相应的职责和举报内容,明确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但信访人的姓名、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二条 纪检组、监察室决定受理的,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填表,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群众和部门向院领导和院属部门邮寄的信访举报信件,收信领导及有关处室拆阅后统一转纪检组、监察室按程序办理。群众和单位直接向院领导反映情况或举报的,有关领导需通知纪检组、监察室参与接访。

第四章 举报处理和结果反馈

第十四条 对应由纪检组、监察室受理的信访,由纪检组、监察室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纪检组长阅批。对涉及腐败案件的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院党组报告的同时,必须向省纪委报告。

第十五条 不属于纪检组、监察室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其他重要或紧急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纪检组长和院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 属于纪检组、监察室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纪检组、监察室受理信访举报后,经纪检组长批准,可以进行初步审查;

(二) 经过初步审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应当作出初步审查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回告举报人;

(三)经过初步审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依照《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和省纪委相关规定办理;

(四)以其他方式处理。

第十七条 办理时限:

(一)一般信访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不得超过30日。

(二)省纪委或院党组主要领导批示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结。

第十八条 结果反馈。反馈形式可根据信访举报人的要求或实际情况确定。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办理或办结的必须及时与举报人沟通,说明理由,做好工作。省纪委交办信访举报事项要求回复调查处理结果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结果。不能如期回复结果的,应说明原因。反馈和沟通情况应作好记录备查。

第十九条 信访举报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第二十条 信访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结束后,按照程序向省纪委及时报告处理结果。结案报告要全面反映信访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调查事实、处理意见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调查后对情节轻微不够给予党纪处分的,可提出整改建议向当事人或有关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对反映失实的,可作信访了结,同时向被举报人说明情况;如属诬告的,则要追究诬告者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在信访举报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由纪检组、监察室统一归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7月8日

附表

信访举报登记表

编号: 来访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单位或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1

2

信访举报问题及要求

处理意见

备注

接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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