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中央纪委十八届三次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进一步加强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促进纪检组、监察室“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更好地履行监督执纪问责主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纪检监察工作坚持依法依纪原则,严格按照中央纪委、省纪委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内部纪检监察事务。具体执行工作由省纪委驻省社科院纪检组、院监察室负责。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纪检组长在省纪委直接领导和院党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持全院纪检、监察工作。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院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执行“一为主两报告”制度,查办腐败案件以省纪委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院党组报告的同时必须向省纪委报告。
第五条 纪检组、监察室按照党章和其他法规赋予的权责开展工作,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组织承办具体纪检监察业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工作权限
第六条 纪检组、监察室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大职能,其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院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监察室按照有关行政监察规定对院属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二)纪检组按照规定对院党组及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监督: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等等。
(三)协助院党组抓好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健全和完善组织协调机构;督促检查院及所属部门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落实;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验。纪检组适时与院党组沟通有关工作情况,并向省纪委报告。
(四)纪检组通过参与院内的重要工作,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以及巡查、廉政谈话、跟踪监督、专项检查等有效的方式,履行对院党组及领导班子成员监督检查的职责,并向省纪委、省监察厅报告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五)纪检组长参加院党组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驻会主席办公会议,对院党组及领导班子执行议事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问题负责任地提出意见或建议。纪检组长要主动与院党组及领导班子成员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涉及重大事项的,一般应事先与院党组主要负责人沟通,特殊情况应当事先报经省纪委批准。
(六)纪检组直接收到反映院党组及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或者发现院党组及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及其他重要情况,可直接向省纪委报告。经省纪委批准,纪检组可对反映院党组及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调查的,由省纪委有关纪检监察室按规定程序办理,纪检组可参与调查。
(七)纪检组负责调查院处级及以下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可以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院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报省纪委决定;调查结束后提出处理建议,其审理及处分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纪检组应当了解院领导班子成员在用车、住房、出国、休假、兼职、配偶子女从业和收受礼品等方面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及个人家庭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了解院领导班子成员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
(九)纪检组监察室对遵守政治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工程招投标、财务管理、“三公”经费使用、干部选拔任(聘)用、人才招聘、专家推荐、学术委员会换届、职称评审、出版资助评审、成果评奖、专家评选、重点学科、重点扶持学科、重点培育学科、课题立项结项等重要事项严格程序,全程介入监督。
(十)对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进行监督检查;承担省纪委、院党组委派的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担负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纪检组、监察室因工作需要,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查阅、复制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材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及其它必要的情况。
(三)经纪检组长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第八条 纪检组、监察室采取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全程介入监督检查与明察暗访相结合、定期监督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工作人员守则
第九条 纪检监察工作坚持的原则:
(一)依法依纪原则。
(二)实事求是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事实的原则。
(四)群众路线原则。
(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坚持的工作守则:
(一)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二)秉公执纪,不徇私情。
(三)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四)严于律己,保守秘密。
(五)深入调查,联系群众。
第五章 举报
第十一条 举报范围。举报内容包括:院党组及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规行为;院属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行为,以及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等。
第十二条 举报方式。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和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为了利于案件的查办和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纪检监察部门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要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被举报部门名称、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提供该事件其他知情人的姓名。
第十三条 接受举报。对于来信举报,第一时间送纪检组领导阅批。对于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应该录音。对 于举报人来访,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了解来访人来访的目的,所反映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对举报的处理。收到的线索经过审查后,属于纪检组、监察室受理范围的举报,予以受理,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经审查不属于纪检组、监察室受理范围的,分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上访问题,应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劝其返回;应由所属单位(部门)解决的问题,告其回所属单位(部门)处理。
(二)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电话,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对于来信举报,不属于纪检组、监察室受理范围的,应转交到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十五条 存档。纪检监察举报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六章 案件检查、政纪案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纪检组、监察室受理和查办案件,原则上按照管理干部的权限和范围以及案件的性质,分级分类管理:
(一)院党组及领导班子成员违犯党纪政纪的行为,直接向省纪委报告,经省纪委批准,可对相关问题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调查的,省纪委有关纪检监察室按规定程序办理,纪检组可参与调查。
(二)纪检组负责调查院处级及以下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可以决定立案,立案前征求院党组主要负责人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报省纪委决定。
(三)纪检组、监察室查办案件,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协助并协同查办。
(四)需移交司法机关查办的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纪委、院党组批准后移交司法机关查办。
第十七条 案件受理。纪检组、监察室受理有关单位内部的各类检举、控告、申诉和纪检组、监察室发现的、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对于受理的案件,要分类处理。属于纪检组、监察室查办的要立即组织办理。在接到上级党组织或者省纪委、省监察厅批转或转办的案件后,要及时将查办结果反馈上级党组织和省纪委、省监察厅。
第十八条 初步审查、审核。纪检组、监察室按照管理权限与职责,对受理案件的线索和材料应进行登记,对需要调查处理的案件,经纪检组长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核。
第十九条 立案。经初步审查、审核后的案件,情节轻微或事实不存在,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予以了结或撤销;认为有违纪、违规事实,需纪检组、监察室查办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予以立案。
第二十条 调查。
(一)确定立案调查的事件,应通知被调查人所在部门,但有碍调查和无法通知的例外。
(二)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组人员组成、应查明的问题和线索以及调查步骤、方法、措施等内容,经纪检组长审批后执行。
(三)调查应重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
(四)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束,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结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一条 回避。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
(一)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审理。
(一)纪检组、监察室对认为需要给予处理的案件或需要进行审理的案件应进行审理。审理的内容包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并提出审理报告。
(二)经审理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办调查或补充调查手续的,进行补办调查和补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处理。
(一)纪检组、监察室对立案、调查和审理后的案件,根据其情节和性质,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
1.有违纪、违规事实,需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纪或(和)党纪处分。
2.对于案件涉及的违纪违规财物或涉案人员的非法所得,一经查实,全部没收;对于已造成损失的,责令退赔或依法追缴。
3.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故意违法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缓刑)的人员,应当开除,是党员的应开除党籍。
4.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违法违纪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
5.有违纪违规事实,但情节轻微或者符合从宽条件不需要给予处分的,经批评教育后免于处分。
6.不存在违法违纪事实的,对案件予以撤销。
(二)纪检组、监察室根据案件调查和审理结果,可根据情况向院党组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或执行。
(三)重大党纪政纪处理意见和监察处理决定应报请院党组同意。
(四)处理决定、处理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
(五)有关部门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15日内,将采纳和执行情况报做出决定的纪检组、监察室。
第二十四条 提起申诉。
对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做出决定的纪检组、监察室提起申诉,做出决定或建议的纪检组、监察室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给予回复;对回复仍不服或有异议,可提请省纪委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七章 执法监察
第二十六条 范围和内容。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决定、命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和党风党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全院重点工作、重要计划、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干部职工群众关心和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执法监察项目。
第二十七条 立项审批。纪检组、监察室根据上级安排、领导部署、有关部门要求、调查发现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筛选,经讨论研究,呈报纪检组长和院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制定方案。根据所立项目,纪检组、监察室制定执法监察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 组织实施。
(二)组织参加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的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案,明确意义目的、方法步骤、工作要求,充分做好实施前的准备。
(三)纪检组、监察室下发执法监察的通知文件。被监察部门要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四)认真落实实施方案,搞好自查和抽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弄清事实,确认性质,分析原因,分清责任等。
第三十条 评估总结。
(一)要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评估执法监察的情况,肯定成绩,总结推广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二)对问题较严重的,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向被监察部门发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三)写出执法监察工作报告,呈报纪检组长和院党组主要负责人,抄送有关部门。
(四)将执法监察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立卷归档。
第三十一条 纪检组、监察室根据执法监察结果,可根据情况向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处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或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院机关各行政部门、研究所的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和借用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纪检组、监察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14年7月8 日